释义 |
法律主观: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