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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医保存折的钱可以全部取出来吗
释义
    一、医保存折里的钱能取出来吗
    1、存折就有点卡的意思,钱是可以取出来的,蓝本是代表参保身份,去医院的时候向医院出示。
    2、在就医的时候,向定点医院出示医保卡证明参保身份,在结帐的时候,该个人自付的部分由自己用医保卡或者现金支付,该医保报销的部分由医保和医院结算,个人不需要先支付再报销。
    3、医保分两个帐户,个人帐户,体现在医保卡内的钱,可以用来在定点药店买药,门诊费用的支付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统筹帐户,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的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
    二、存折可以异地取款吗
    存折可以异地取款。存折异地取款通常需要一定的条件,一般只要标注了通存通兑的存折,才可以实现异地取款。存折异地取款是需要一定的手续费的。存折异地取款的手续费率是取款金额的0.5%到1%左右,一般最高封项50元或100元。
    存折可以异地取款。存折异地取款通常需要一定的条件,一般只要标注了通存通兑的存折,才可以实现异地取款。存折异地取款是需要一定的手续费的。存折异地取款的手续费率是取款金额的0.5%到1%左右,一般最高封项50元或100元。存折虽然可以异地取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存折是不可以跨行取款的,存折只可以在本行的网点进行取款。若用户需要给存折进行异地取款,那么带上存折去当初办理存折的银行在当地的网点柜台进行取款即可。异地取款是取款人在开通了跨地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可以办理该项业务,未设立跨地区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存款账户,只能通过银行卡在ATM上取款,取款上限为2万元,跨行取款将收取手续费。异地存款是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甲地(一般是跨省、市、县)将款项存入异地本人、或他人开立的银行存款帐户,一般要收取一定的异地存款手续费。一般情况下,银行存款是用于少数量交易的户口,例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在早期的银行里面,银行柜员会用手写下交易的日期和款项,最新的存款结余,并签下他们的记号或印章。
    三、北京医保存折要去哪里办理
    需要由单位来办理。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参保单位应该于首次参保三个月后,在指定时间到指定银行为职工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折。参保单位经办人应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写明办理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折、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及统一信用代码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银行为职工办理医保存折领取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医保存折的作用
    北京的规矩:参保医疗保险以后,发一个北京银行的个人帐户存折,其中的钱可以用来买一些日常用药,也可以支付小额的门诊医疗费,存折里的钱是可以自主支配的了,也可以积攒起来到将来再用。如果你身体健康,暂时花不着医疗费,也可以取出来吃饭、买衣服或买手机用。不过到用到医疗费时就得自己另行筹备了哈。
    北京银行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折,只能从中取钱,不能存钱,不能当一般的储蓄存折用啦。
    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金额为: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五、北京医保存折的钱还能取吗
    北京银行的医保存折里面的钱现在能取出来。那是本人钱,当然是可以取出来的了。因此,医保存折是支持随时取现的,持身份证到相应的银行办理即可。北京银行医保存折,里面的钱其实是本人缴纳的医保,以及每个月医保的返额。初期都是2.8%的,并且返额百分比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六、深圳医保卡里的钱能取出来吗
    深圳医保卡里的钱不能取出来。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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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