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 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 在众多刑罚中,具有显著代表性的,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鞭刑,是世界上很少有国家使用的一种酷刑。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1993年,新加坡有3244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时,已经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适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挟持人质、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有几率被判)、逾期逗留超过90天(俗称跳飞机)。携带口香糖是不会被判鞭刑的,只会罚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 法律依据: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典》对鞭刑的执行明确规定,第227—229实际执行过程中要求犯人必须穿防护衣,以免身体其他部位受不必要伤害。《刑诉法》第230——233条规定限定单一判决对成年人所判处的鞭刑不得超过24鞭,对未成年人的判决不得超过12鞭。不得对妇女,判处死刑之人,五十岁以上男性,身体健康不允许者适用鞭刑。 1)成年罪犯介于18至50岁,并且通过体检才可以被执行鞭刑。 2)罪犯同一时间只能被执行24下鞭刑,不论他罪案的数量。(法官最高判24下) 3)死刑犯是不会被执行鞭刑的。 4)罪犯也可被判鞭刑在监狱的法庭 ,如果他破坏监狱规矩。(不超过12下) 5)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容留或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 6)鞭刑前犯人要全面体检,有高血压或心脏病等疾病者都可豁免鞭刑,但实际上因病得以豁免鞭刑的人非常少,在2007年,大约95%的罪犯被执行。 7)被法院判处鞭刑时,很多罪犯哀求法院不要打鞭,宁可多坐几年牢。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议会修改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