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不合格产品如何处罚 |
释义 |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是: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0:00 / 00:44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销售不合格产品营房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以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本法第三十五条中也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这里所讲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正因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存在上述问题,所以本法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这类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依照本条规定,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责令其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除采取这一行政措施外,对违法的生产者、销售者还应当追究以下法律责任: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予以没收。罚款。罚款的幅度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具体数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决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这里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即上述生产者、销售者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对此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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