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辨认笔录应当由辨认人签名,此外还应该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除了辨认笔录刑事案件还有哪些证据类型?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只有辨认笔录可以定罪吗? 只有辨认笔录不可以定罪,定罪证据需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刑事案件辨认流程是怎样的? (1)办案机关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