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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查与搜查的区别是?
释义
    刑事诉讼法中检查与搜查的区别:搜查对象包括人身、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由侦查人员进行,需要搜查证;检查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可以由侦查人员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医师进行,需要持有证件。搜查可以强制进行,但必须出示搜查证;检查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需征得同意。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查与搜查的区别如下:
    具体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被害人。
    (二)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即医师不要求一定是女医师。
    三、相关法条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查与搜查在对象、主体、程序要件和强制性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包括人身、住所、物品等;而检查的对象仅限于活人的身体。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除了侦查人员外,还包括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在程序要件方面,搜查可以有证或无证,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此外,搜查可以进行强制搜查,但需出示搜查证;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则需征得其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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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