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补发程序为:申请人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补发机构经确认情况属实后予以补发。 具体流程为: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 身份证 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盖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