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贪学生钱怎么处理 |
释义 |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权老师可以对学生罚钱,因此,老师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作为学生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学校领导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此之前,也要先搞清楚,老师罚款的目的是什么。 一、老师罚学生的款于法没有依据; 二、老师罚款给学生产生错觉、钱能摆平一切; 三、学生犯错,老师应及时通知家长,视学生所犯错的严重性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总之,老师是教书育人而不应简单的一罚了之。 重点整治行为: 1.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教师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8.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9.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10.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11.教师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12.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等; 13.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14.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违规竞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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