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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审进行书面审理违反了什么原则或制度
释义
    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阐述理据,以此让法院参考、采纳自己的主张。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指的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辩论原则主要是在法庭质证、辩论阶段发生作用,意义在于让当事人充分互辩,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倾向于案件实体问题。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提交书面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答辩,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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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