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一、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垫资合同,政府部门规定一直是不予备案的,在司法解释后政府有关部门开禁,垫资合同给予备案,已能成为“白合同”。 二、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或签订不同协议。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或补签订协议,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而正常合同的变更司法解释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规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文件确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种情况下无需备案,另外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正文的内容,如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对主合同的补充并不存在与主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情况,虽未经备案,但不影响效力”。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如何后续备案也需要有关行政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 “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但并不因此可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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