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的条件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