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十级伤残有哪些 1、十级伤残如下: (1)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3)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伤残鉴定程序怎么办理 伤残鉴定程序的办理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