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用墙的有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共用墙的有关法律规定是: 1.共用墙是指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双方共用的同一墙壁; 2.是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内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 共用墙的使用权属于全体共用业主,监督权属于小区业主委员会。 共墙是指同一墙壁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双方共用。共墙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相邻各方对共墙的使用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实施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使用共墙; 2、相邻一方需要搬迁,一般不允许拆除或拆走共墙;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对共墙享有所有权,一般也应保留共墙,由相邻他方折价合理补偿; 3、共墙的维修和翻建,也是由双方协商而成,合理出资出力共同承担,目前没有补偿的规定,因此,可能是按市价补偿至于留分檐水巷是这样的:一般后建房不能侵犯到先建房的相邻权,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的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 不动产相邻的各方,权利的行使彼此之间肯定互相影响,如果权利人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不动产,并且完全排除他人的干涉,势必会造成冲突。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法律规范,保障不动产的充分利用,维护社会生活。为了调和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实现共同利益,法律直接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讲,依据法律规定,相邻各方在利用其不动产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对方方便,同时接受法律规定的对自己不动产利用的限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者限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所有人是权利受到限制的一方,因此取得必要便利的不动产权利人属于权利得以延伸的一方,这种延伸是行使和使用权所必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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