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提保险个税 |
释义 |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计算方式为:佣金收入(1-40%)-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0%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扣除比例为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一、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保险人是否确定承保,得先确定保险单的效力。 对于这一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会做约定,实践中通常有以下的约定: (一)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费交清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不生效; (三)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内交清。 所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有以上的约定的,即属于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其实并不产生实质效力,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这里还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承保责任。 根据法律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费后,保险人即要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公司迟迟不给处理可以投诉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投保人报保险后,保险公司迟迟不给处理的,投保人是可以打电话投诉保险公司的,如果还不处理的,可以向保监会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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