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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
释义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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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