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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释义
    (一)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不完善。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1988]1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这是在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作用及市场经济尚未全面推开的背景下出台的,随着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极不适应经济发展及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求,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8年之久,截止现在,未对条例进行修改,导致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的征管误区。
    (二)地税部门对土地使用税的精细化管理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土地使用税收入在当地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较小,是税源相对稳定的税种,加之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火热,地税收入年年增长幅度较大,没有完不成税收收入的压力,放松了对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小税种的精细化管理,随着近几年经济下滑,尤其是“营改增”后,地税税源严重萎缩,失去了主体税种,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成为了地税的主要税种,回头看,我们以前对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粗放式管理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何加强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精细化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势在必行。
    (三)“以地控税”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地控税”的目的是以土地控税源,以土地找收入,但是,我们却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并没有真正做到“以地控税”,分析主要原因,一是我们未建立土地税源库或是虽然通过“金三”系统建立了土地税源库,但是,土地税源库覆盖面窄,不科学、不规范,资料不全、不实。二是我们目前的土地使用税管理是通过纳税人找土地,准确的说,是通过已经进行税务登记的正常纳税人找土地,造成税收征管覆盖面窄,漏失了大量的可转化为税收的土地税源,征收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三是部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土地没有纳入管理管理范围,造成管理漏洞,;四是部分非正常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破产的纳税人占用的土地没有纳入覆盖管理范围,当前,我们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注销企业的资产处置没有全部纳入税收监控范围,很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仍然使用原企业名称进行一些经营活动,或是整体或部分出租,有的企业甚至只注销税务登记而保留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依然在原纳税人名下,纳税人实际上只是停止经营,而没有注销,对这部分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缺失,造成这部分企业占用的土地没有纳入管理范围,税收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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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4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