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还本支出与负债有什么关系 |
释义 | 所谓债务还本支出,是指债务人或保证人用于偿还债务本金所支出的费用;对于企业而言,该笔债务本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付企业到期的债券本金等,但不包括偿还本金外所支出的利息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有关费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以外,债务人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债务。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二、债务重组收益的税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主要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形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股权层次处理,未涉及企业损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债务重组收益实际来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让步,在以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抵顶债务的重组过程中,债务人除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外,还可能取得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债务人应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损失)。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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