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包括哪些? 1、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包括律师、以及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 (1)为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 (2)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查起诉阶段为嫌疑人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如果被告人要提前上诉的,提出上诉权。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权; (9)拒绝辩护权。 二、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案件辩护的种类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等。 1、自行辩护。 (1)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友等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3、指定辩护。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一般会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当然除了律师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也可以成为辩护人。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那么律师可以自行决定会见被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时间、次数等的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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