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区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列为城市更新区域,实施城市更新:(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的。(三)环境恶劣,妨害公共卫生或者社会治安的。(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进行功能转换或者产业转型升级的。(五)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