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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上市公司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释义
    (一)收购筹划
    1、交易双方磋商,签署收购或合作意向性协议。
    2、聘请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二)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交易双方进行正式谈判,商谈收购细节,确定收购方案。
    (三)准备和签署收购协议等交易文件。
    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收购方案、对价及其支付、融资安排、交接(资产、业务和人员)、管理团队、业务安排、协议终止等。
    注意事项:
    (1)收购时间节点;
    (2)或有债务;
    (3)公司迁址;
    (4)资产和债务置出。
    (四)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收购事宜。
    (五)中介机构就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业意见。
    (六)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一、总公司被收购,分公司怎么办
    总公司被收购后分公司一般会一并被收购,也有可能会被注销,具体取决于收购方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帮助收购人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股东之间股权如何转让?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七)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八)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九)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十)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十一)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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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7: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