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房产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享有是有区分的,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公共部分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包括纵割式、横割式和混合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公共部分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公共部分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种类包括纵割式、横割式和混合式。 法律分析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建筑物的享有是有区分的,当事人对于专有部分可以享有所有权,对于公共部分,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可以看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将专有部分转让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以下种类: 1、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 2、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 3、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横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单元)所有的建筑物。 结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可分为纵割式、横割式和混合式三种类型。纵割式适用于纵向切割的建筑物,横割式适用于上下横切分层的建筑物,混合式适用于上下横切和左右纵割分套的建筑物。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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