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纠纷调解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调解,另一种是第三方介入调解。调解是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无论是法院还是调解组织,调解意识和调解能力都可能影响调解结果。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以确定哪种情况有和解的可能性,如夫妻冲动离婚多年;确定哪种情况没有和解的可能性,如暴力倾向、吸毒、犯罪等,然后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调解。如果夫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可以考虑帮助双方回顾过去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的生活,激发夫妻关系。假如有孩子,也要让他们明白把孩子带到社会上,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进彼此和好。与此同时,还可以请双方的父母、亲戚、朋友等从中劝说,说服双方调解和好。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和解的可能,调解员应提高解释法律的能力,并分别向当事人解释与离婚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还应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婚姻和离婚,建议当事人尽可能缓慢地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