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有哪些条件 |
释义 | 1、运输的货物达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可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外,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一、航空运输合同怎样变更 (一)、合同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的内容的情形。实际上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的转让。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下列要件: 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2、原存及变更后的合同关系应当均为有效; 3、须有合同内容的变更; 4、对合同变更的约定应当明确; 5、合同的变更须依法定形式。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而成为债务履行的新的依据。合同变更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合同的约束,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不溯及已履行部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的转让。因为航空运输合同是记名合同,体现在运输凭证上实名登载了旅客和托运人的名字,而已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发的运输凭证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说航空运输合同排除了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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