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赠与人按照赠与合同约定的地点、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将财产交付给受赠人,并由此而发生物权的转移,但是,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转移的财物,如不动产,应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赠予小产权房的话,必须要通过书面的合同的形式来做出决定,容易发生一些纠纷,而且这样的一种建议合同在签订之后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除非书内容并不是当时的表示,或者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也是属于无效的。 一、赠与成立后,赠与人可以反悔,但造成损害需赔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签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可以反悔,也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为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作出的无偿赠送行为,即使受赠人在将赠送财产送给受赠人前反悔,通常都不会使受赠人遭受损失,所以赠与人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受赠人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等因素,已经为准备接受赠与财物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此时赠与人不得因其反悔行为而享有受赠人付出的利益,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所以受赠人因赠与人反悔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赠与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例如甲口头承诺送给乙一台最新苹果手机,但要求乙要到甲所在城市领取,在乙到甲所在城市后,甲因最新苹果手机价格太高反悔决定不送了,尽管甲可以反悔,乙不可以强行要求甲买手机送给他,但乙可以要求甲赔偿车费及误工损失。在协商不成的,乙可以到法院起诉甲,要求甲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承诺,诸如公开承诺进行救灾捐款、山区扶贫捐款等,赠与人擅自反悔,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依照民法典规定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或赔偿实际损失。 最后需要提醒的,赠与人实际将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如手机、现金等动产实际交付,房屋等不动产已实际办理过户手续的,赠与人不可以反悔,即便赠与人反悔,受赠人也可以不返还赠与财产。如果赠与人采取非法措施拿回赠与财物的,必要时可以先报警处理,再委托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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