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水质类别划分标准是: 1.一类水质:水质良好。 2.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 3.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4.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法律客观: 《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