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副省级城市是一种行政级别,位于正省级城市之下,具有相当于省级行政区的地位和职权。目前我国共有15个副省级城市。 副省级城市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由中央政府授权,管理一定范围的地区,并享有省级行政区划的地位和职权的城市。副省级城市的设立旨在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联系,便于中央政府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更好的管理和服务。目前我国共有15个副省级城市,包括重庆市、天津市、上海市、北京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武汉市、杭州市、南京市、济南市、青岛市、大连市、宁波市和厦门市。这些城市形成了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有着较高的行政管理地位和丰富的资源优势。作为副省级城市,其职权包括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同时,还具有代表中央政府进行对外和本地区内的外交、经济合作等方面工作的职责。 副省级城市与直辖市有何不同?副省级城市与直辖市都是中央授权的行政级别,但副省级城市位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享有相当于省级行政区划的地位和职权,而直辖市则不属于任何省份和自治区,具有较高的行政管理地位和较大的行政自主权。此外,在财政和税收上,直辖市比副省级城市更加独立。 副省级城市是我国行政区划管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相当于省级行政区划的地位和职权,目前共有15个。其设立符合中央与地方联系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对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和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副省级城市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实现国家和地方的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副省级行政区应当符合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