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税的罪名共有几种 |
释义 | 涉税犯罪有:逃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等。涉税犯罪通常与其他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等犯罪相互交错。 一、企业如何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1、企业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的设立和清算,应做到符合法律法规,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避免因为企业在进行融资时而触犯法律。 2、企业如何避免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 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的生产或者销售未达标,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负责人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逃税、逃避追缴欠税、偷税、抗拒缴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可能构成抗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为防止税款流失,国家对发票的制造、销售、适用和购买等一系列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在票制造和出售发票环节,法律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各类发票,禁止非法出售各类发票,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4、企业如何避免因管理内部人员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国家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构成受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上很类似,区别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企业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我国刑法对非国有公司和企业国有资产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企业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侵害国有企业资产和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为构成侵占类犯罪。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某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个人的财产,这是错误的想法。企业的财产应该与个人的财产进行分离,不分离可能会引发法律问题。某些国企高管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 二、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是什么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犯罪对象只能是发票,不能用于出口退税和扣税; 2、本罪的客观表现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扣税的发票,以牟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 3、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出售发票是违法的,但仍出售牟利,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至二十万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构成既遂怎么判? 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款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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