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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宁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如何规定
释义
    一、济宁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规定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二、济宁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1、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担任普通船员或下一级相应职务满24个月;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4、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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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16: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