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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如下: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但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是从一开始就确定的,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要求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的利益;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一、附随义务的内容有什么
    附随义务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如下:
    1、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广义的附随义务可以发生在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承担;
    2、狭义的附属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协助和保密的通知、协助和其他义务,要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附随义务是合同履行中按照诚信原则产生的支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二、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吗?
    可以添加;
    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在我国,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有人认为附随义务是为使债权能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债务人除给付义务之外,还应负的义务。该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债之关系的发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义务。还有的认为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依法规定所产生的义务。从这个定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因此应将其统一在附随义务的涵义中,以构建完整的现代民法典义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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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