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谁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租赁期是否包含续租期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约时,除了规定固定的租赁期限外,还可能商定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续租可能性和续租期限。例如租赁合约规定,在五年的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五年的权利。与免租期相比,续租期限一般较长,在确定租赁期时是否将续租期包含在内对整个租赁会计的核算结果影响较大。如上例,若将续租期包含在内,租赁期为10年,否则为5年,不同处理方式下每年分摊的租赁物改良费、未确认融资费等项目的金额存在显著差异。关于续租期能否纳入租赁期核算,我国新准则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内。换言之,我国企业将续租期间计入租赁期的条件是承租人必须有续租选择权,且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 但是,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均没有就企业如何合理确定承租人是否行使续租权进行详细的说明,企业在实务中大多根据财政部在2001年颁布的《指南》(以下简称旧《准则》指南)的要求来判断续租可能性。旧《准则》指南的第三部分“定义”中规定:“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有优惠续租选择权,即承租人续租的租金预计远低于行使这种选择权日正常的租金,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期应包括优惠续租选择权所涉及的期间(即续租期)。这里的‘远低于’,通常是指低于70%(含70%)。” 二、租赁期是否包含免租期 为了吸引承租人尽快签订合约,出租人通常承诺在租赁初期或租赁物改良建设期向承租人提供某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减租期等等。但与实务使用的普遍性相反,无论是在2001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旧《准则》),还是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涉及经营租赁的激励措施的会计处理,相关的核算规范仅见财政部2003年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问题解答〈二〉》的第十七问规定:“在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例如,租赁合约规定的租赁期间是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中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免租期,则该租赁交易的租赁期应当包含免租期,即租赁期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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