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值不足五万元,且不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政府处以罚款,不判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但危害后果没有实际发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6、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