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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房屋预售合同什么时候换正式合同
释义
    本文介绍了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以及房屋预售合同的换正式合同和丢了怎么办。房屋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而购房合同针对的是已完工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商品房预售需要等房屋建成之后换成正式合同。房屋预售合同丢了可以进行补办或重新签订。
    法律分析
    一、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主要是标的物不同。房屋预售合同的标的物,即房屋,可能还未竣工完成或开发商还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一种提前销售;而购房合同针对的一般是已完工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二、房屋预售合同什么时候换正式合同
    房屋预售合同一般需要等房屋建成之后换成正式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三、房屋预售合同丢了怎么办
    房屋预售合同丢了的,可以进行补办,也可以重新签订:
    1.补办需到开发商或房屋所属房地局办理,一般是将留底的一份合同的原件拿给你看然后给你一份复印件,相关机构再在此复印件上盖章,法律效力同等原件。
    2.重新签订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声明,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拓展延伸
    房屋预售合同丢失后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与承购人订立书面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房屋预售合同丢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呢?
    首先,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补办备案手续的措施,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其次,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合同丢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及时补救的措施,以避免因合同丢失而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
    最后,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订立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订立补充协议的措施,以确保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房屋预售合同丢失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及时补救、补办备案手续以及订立补充协议等措施,以确保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也应当关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内容,以避免因合同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结语
    预售合同和购房合同的区别在于标的物不同,预售合同针对未竣工完成的房屋,而购房合同针对已完工并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商品房预售需要开发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预售合同可以进行补办或重新签订,而丢失的预售合同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重新签订。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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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