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购买第二套房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缴纳由2年提高到5年,且单身人员不得 1、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2、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 (二)二套房首付比例为普通住房50%,非普通住房70% 1、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购房严禁使用首付贷、过桥贷款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四)鼓励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向职工出租。 法律依据: 《上海市出售商品住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职工个人购买全价出售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价款必须一次付清,出售价格可给予九折①的优惠,并优先供房。注①九折已改为八五折,下同。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补贴出售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个人承付的价款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 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售给本市党、政、群众团体机关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财政补贴;售给有利润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单位补贴确有困难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系统单位由国家基建投资或自筹资金建造的一般标准商品住宅,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由本单位补贴。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个人一次付清承付价款的,可给予九折的优惠。从单位购买补贴出售的商品住宅,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必须交纳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其余的一般应在十年内付清。出售商品住宅的单位应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住宅的职工签订还款合同,逐月从购房职工的工资中扣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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