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应以确保质量为手段 以追求价款为目标 1、建设工程合同系先后履行合同,承包人先履行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后履行的义务是付款。 2、承包人作为先履行义务人在义务履行后对不依约付款的发包人有停工的法定抗辩权。 3、承包人确保已完工程的工期和质量标准,是发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 4、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依法有权追索工程价款。 5、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对施工企业造价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 A、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合同 B、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已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 C、工程价款已经约定的或法定的方式得到确认; D、施工企业已经以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是承包人留置工程; 能否依法留置工程的前提是竣工通过验收后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已经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和全部竣工资料;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必须依约和依法确认工程结算; 承包人有关造价的履约资料必须按证据要求实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