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轮承包的年份是哪一年? |
释义 | 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律分析 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将农村土地依法委托给农户或者其他农村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生产目标、生产任务、承包费用等事项。虽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制,但农户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且有权在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 结语 199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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