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有效吗 |
释义 | 离婚协议债务的分配一般对债权人无效,即离婚协议债务的分配只对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也就是即使约定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那么债权人也可以找夫妻任意一方偿还债务,因为如果不这样,那么就会衍生很多借离婚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但债权人明确表示受该协议约束的除外。 一、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只有一个人是否可以 1、是可以的。债权人既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一个人,也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的夫妻双方。无论起诉一个人还是夫妻两个人,法院都会正常立案受理,正常判决,不会因为起诉是一个人或者是两个人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追偿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已经不再存续,而且一方 替另外一方偿还了应该由另一方承担的债务部分。 4、离婚时,夫妻在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确定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果事先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债务承担仅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5、所以说,即便你换完了你的一半债务,但是债权人还会继续向你追债,但你换完全部债务后,可以依照法庭判决或离婚协议向前夫(或前妻)追偿他应该还而没有还的一半。 二、资金周转夫妻共同债务算吗 做生意资金周转借款,就是用于家庭生活,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执行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被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分析的。包括对于夫妻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是否有过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会影响到是否执行共同财产的结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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