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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释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不能在卧室安装和使用燃气,用户在使用天然气之前要认真检查连接燃气器具的胶管是否连接、是否有管卡固定好。使用天然气时,要保持室内通风,防止因不完全燃烧,产生废气造成一氧化碳中毒。每次天然气使用完毕,要关闭燃气灶前阀门,家中无人或长期不使用时,要关闭燃气表前阀门。热水器(壁挂炉)与抽烟机不能共用一处排烟道,以免引起火灾事故。严禁使用超出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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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