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健在时财产分割是否可以进行? |
释义 | 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遗产,但可以通过赠与或合同方式获得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需要有死亡事实。夫妻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以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法律分析 父母健在,子女不可以进行和遗产有关的财产分割。我国法律规定,继承的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死亡事实的发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但父母健在时,可通过赠与行为把财产赠给子女,也可通过合同方式把财产出卖给子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继承的发生必须要有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父母健在时,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然而,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赠与行为将财产赠予子女,或者通过合同方式将财产出卖给子女等。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如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如父或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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