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释义 |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举措:进入用人单位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进行实地检查;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责令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置。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对象行使预防性或经常性监督。卫生监督又分为医疗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环境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监督、传染病与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1.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2.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 3.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5.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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