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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浙江省电动车新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电动自行车驾驶应当取得行驶证、车牌号,并且在指定位置悬挂车牌号才能上路。
    法律依据: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且已经公安机关备案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禁止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或者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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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