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诉讼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重复起诉: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当事人的范围 ,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也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其与当事人在前后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认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不应理解为诉讼金额,其应予诉讼请求相区别,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两诉标的相同是指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请求相同的情形一般是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般指,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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