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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动产质权纠纷
释义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具有的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纠纷发生的原因
    1、单证审查不全面,质物权属不清
    银行等出借人多看重仓单、提单等的效力,而忽视对购销合同、货款支付凭证等的审查,部分借款人借此将由自己占有,但属于他人的货物用于质押,日后易就质物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
    2、质押流程不规范,质权效力存疑
    按照法律规定,质权成立既要订立质押合同,也要交付质物。但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流程管控不严等原因,部分出借人在尚未占有质物的情况下冒然向借款人放款。日后一旦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质物,易就质权是否有效成立、质物所有权是否合法移转等问题发生争议。
    3、质物保管不善,损坏赔偿纠纷易发
    实践中,出借人、借款人多与保管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约定由保管单位保管质物。但部分保管人责任心不强,致质物在保管过程中损坏,从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4、质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承担纠纷增多
    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物的数量、种类,但大多未对质物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等作细化约定。有的质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日后一旦质物价格下跌,质押双方易就质权成立后市场风险的承担问题发生纠纷。
    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动产质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其完全未履行,也包括其部分未履行。至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并无关系。
    2、债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虽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但债权人因其它的原因受到清偿的,质权消灭,质权人当然不能实现质权。质权人虽未受清偿,但是由于债权人自己的原因而未受清偿,质权人也不能实现质权。
    3、质权人占有质物。由于质权以占有质物为存续条件,质权人不占有质物的,质权人无法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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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7: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