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物权设立是基于物权法上的,物权法作为私法,其主要的内容就是在实践当中民事之间发生关系进行维权法律,就是要明确这个物的归属问题,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一、物权的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物权法第14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二、物权的保护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7、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物权的设立方式1、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