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否则清偿无效,但是个别清偿使财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需的除外。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