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顺序 |
释义 | 在借款合同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保险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应当符合保险法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是应当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职能所决定,是《保险法》各项原则的基础。当保险事故发生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其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的方式通常为现金赔付,其范围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如诉讼支出等)及评估、检验等其他费用,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既然是损失补偿原则,则与连带保证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不同,它是在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补偿责任。此承担责任的方式虽与连带还款责任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与其功能却是相同的,都是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赔付责任后于借款人(投保人)的还款责任,但与连带保证担保人的连带还款责任相并列,保险公司与连带保证担保人以双重信用共同保证银行的债权的实现。本案中,当李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或其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亦未履行的,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李某所欠款项。 因此,银行请求判令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一、保险理赔方式有几种? (一)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1、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2、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二)哪些情况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1、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 不属于保险责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险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出险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免责范围,例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车祸但被保险人系无照驾驶,则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即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赔付。 2、违反法定和约定的告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因此,客户在投保时对保险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职业类别、财务告知事项等询问项目应详细阅读并逐项书面如实告知,如果这些项目被隐瞒或遗漏,都可能在理赔时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3、索赔无依据或索赔证据不足 因索赔证据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拒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险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金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保险人出险原因的足够证据。 (2)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3)保险金申请人拒绝对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进行鉴定。 4、保险欺诈案件 (1)据有关资料表明,受利益驱动,少数客户企图欺骗保险公司保险金,尤其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客户利用医疗管理上的漏洞,制造假病历、假证明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予以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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