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偿还诈骗罪判刑后是否仍需还款? |
释义 | 刑事责任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诈骗罪判刑后需要还款,但刑法并没有要求还款。如果判决已下,不还款最多减不了刑,不会加重刑罚;如果判决未下,不还款可能导致量刑偏重。被骗钱能否追回取决于公安机关追回情况,若全部追回则可拿回,部分追回则只能拿回部分,若无法追回则不能追回。 法律分析 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 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 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 但刑法规定中并没有要求还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除了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时应当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没有判令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内容。 还款的情况只是在判决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在判决后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 简单说,如果判决都已经下了,不还款也没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减不了刑而已,绝对不会在判决的基础上加重刑罚。 如果判决还没下,不还款会使法官量刑偏重,多个一年两年都有可能(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幅度内)。 被骗钱之后报警立案,被骗的钱能否拿回来,要看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情况,如果所有犯罪所得被追回,那么就可以拿回被骗的钱款,如果公安机关只追回了一部分,那么就只能拿回一部分被骗的钱款。 如果赃款被全部挥霍,公安机关无法追回的,则不能追回。 拓展延伸 偿还诈骗罪判刑后是否免除还款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偿还诈骗罪判刑后并不会免除还款义务。尽管被判刑,犯罪行为本身并不会使债务消失。根据法律原则,债务是独立于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使被判刑,被害人仍然有权要求犯罪者偿还其所受损失。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司法判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协商而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犯罪者的财务状况,对还款义务进行调整。因此,判刑后是否免除还款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决定来确定。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判刑后并不意味着免除还款义务。根据法律原则,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是独立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者偿还损失。尽管刑法规定中没有明确要求还款,但在判决前还款可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判决后可作为悔罪表现的依据。具体情况需根据法院决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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