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保证合同 、 定金合同 、 质押 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 借款合同 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682条规定: 保证合同 是主 债权债务 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 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