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更改? |
释义 | 购房合同变更及产权继承的实际操作方法。对于未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注销并以儿子名义重新签订合同;已登记的商品房可更名或以赠予方式产权继承。建议在合同上写上购房者和儿子的名字,共同拥有产权,以确保继承顺利进行。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债权可转让,但有限制条件。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分析 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分两种情况: 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其儿子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 二是已经登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需要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在儿子的名下,这实质上是一种房产继承了。 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不妨在合同上同时写上自己和儿子的名字,共有人写儿子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拥有这份产权。因此到最后儿子就是第一继承人,产权可以全部落到儿子身上(前提是儿子是惟一的继承人),但同时作为惟一继承人的儿子必须到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再重新核发一份有其单独名字的产权证。也可以按份共有,在产权证上标明各自所占的份额,可避免在产权继承时交纳全额的税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结语 购房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对于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与房产商协商注销合同,并以儿子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无需涉及税费。对于已登记的商品房,若未竣工验收,可以通过更名解决,需提供未竣工检查报告并支付手续费。若已竣工验收,则需办理产权证后以赠予形式将产权转给儿子,实质上是房产继承。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上同时写上自己和儿子的名字,共同拥有产权,以确保继承顺利进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则视为未变更。债权转让需遵循法律规定,非金钱债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金钱债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