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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期间对外担保有效吗
释义
    有效。破产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破产企业对外担保有效,但会使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有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情形出现的,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继续行使担保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一、别除权与债权申报的介绍
    别除权是指在一个企业破产之前的破产清算中用之前有规定抵押的东西进行抵押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之后的债务问提方便的权利,两者在时间和界定上有很大的区别但两者是存在包含关系的,两者也不存在相互的联系。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
    二、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哪些效果
    先诉抗辩权的产生的效果是:
    1、由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碍性,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担保人暂不承担担保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保证人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效前不承担延期责任;
    3、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不得以保证人的债权抵销保证人,抵销人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的,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剩余部分。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显著改善,足以偿还剩余部分,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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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2:5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