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怎么鉴定 |
释义 | 司法鉴定程序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定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可以获取案件材料,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鉴定;鉴定过程应实时记录并签名;制作鉴定意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专用章;对于不清晰的图像、谱图、表格,以及签名、盖章、编号不符合要求,或有文字表达瑕疵或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情况,鉴定机构应进行补正。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 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来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司法鉴定人为进行鉴定可以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三、司法鉴定人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来进行鉴定,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五、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六、对于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和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进行补正。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的法律要求与程序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科学、技术、专业性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判断的过程。在司法鉴定中,法律要求和程序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法律要求包括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鉴定机构的认证要求、鉴定程序的规定等。鉴定程序涉及鉴定申请的提出、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方法的选择、鉴定报告的编制等。法律要求和程序的遵守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可靠性,为司法决策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结语 司法鉴定是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中科学、技术、专业性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判断的过程。在司法鉴定中,法律要求和程序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遵守法律要求和程序,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可靠性,为司法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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